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的开播曲成为中国首件声音商标。该商标于2016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注册人为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注册号14503615,核定使用在第35、38、41和42类。
一般而言,声音商标需要通过长期使用取得显著性。在审查中,商标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说明商标如何取得显著性。
声音商标不可见,其使用证据不易以书面形式留存。为有效保护权利,并应对他人提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权利人应在日常经营中注意保存使用证据。
例如,用于电视广告的,应保存广告制作及发布合同、发票、播出证明等;用于网络媒体的,建议对使用情况进行公证。
资料来源:http://www.iprchn.com/Index_NewsContent.aspx?newsId=94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