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显示,2008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中,超过70%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情况,自动履行者不足30%。该规定旨在缓解裁判执行难问题。
各级法院应将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名单库,并统一向社会公开。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公告栏等发布,并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定期通报名单实施情况。
依照2013年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被列入名单。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二、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来源:http://news.sina.com.cn/o/2013-07-20/065927721301.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