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决定,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全国性的知识产权上诉审判机构,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当事人不服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包括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和垄断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同样审理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上诉案件,涉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和垄断等领域。

上述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或提出抗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定下级法院再审。

民事案件上诉路径的变化

改革前:中级人民法院或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革后:上述技术类民事案件仍由中级人民法院或知识产权法院一审,但上诉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行政案件上诉路径的变化

图示以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引发的行政诉讼为例。改革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革后:一审仍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改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来源: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253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