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查部门与评审部门在商标注册申请上的审查标准是否有所不同?

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决定是商标局审查部门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申请是向商标评审部门提出的,理论上两者均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案件进行审理,但是实践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商标局的审查主要采用审查员个人负责制,而商标评审实行合议制度,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于商标审查存在一定的主观性,不同审查员得出的结果可能不同。

当时审查周期已缩减到4个月。由于审限的关系,商标审查部门重视效率,对商标是否近似、商品是否类似的判断,基本严格按照审查标准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进行。另外,审查员面对的仅是注册申请的简单递交材料,无法考虑其他特殊情况。在评审阶段,申请人可以提供更详尽的资料来支持自己的请求,例如申请商标的历史渊源、独创性和实际使用情况等,商标评审部门会据此进行更全面的考虑。

基于商标审查的主观性、审查与评审模式的不同,以及所审材料的不同,申请人通过商标驳回复审获得注册仍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