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商标审查及审理
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了调整和补
充,形成《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自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指南》分上下两编,上编为“形式审查和事务工作编”,系对商标各项业务的形式审查标准和工作规程的系统梳理和优化;下编为商标审查审理编,系商标审查审理实体性标准,相当于原来的《标准》。
一、《指南》上编对商标审查审理涉及的用
词、用语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规范;对形式审查的一般性要求,对各商标申请业务包括注册、变更、转让、撤销、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审查,异议,评审等的全流程进行了详细说明,对文件的接收和送达、商标档案管理等商标申请事务也进行了明确。
二、《指南》下编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
1、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审理”内容,对“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的含义、判断标准、如何适用等结合案例进行了说明。
2、充实 “不得作为商标标志”的审查审理内容:区分涉国家名称、涉民族名称商标不同情形下的审查审理条款适用;补充“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适用情形;修订“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释义及判断方式;完善含有地名的商标审查审理条款。
3、修改“关于商标缺乏显著特征”审查审理相关内容:首次阐明缺乏显著特征情形禁止注册的理论依据;将商标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判断从以“国内相关公众的认知”为准改为“相关公众的认知”为准;增列“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如“日常用语 ”“网络流行语和网络流行表情包”等;规定“商标由独立文字部分和独立其他要素构成,文字部分不具备显著特征,则该商标整体应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
4、充实涉及驰名商标审查审理内容:完善按需认定原则;更加强调诚实信用原则;说明对之前已认定的驰名商标如何再次予以保护;认可非传统经营方式、非传统媒体形成的使用证据;细化“翻译” 他人驰名商标的定义,`明确“混淆、误认”的具体情形。
5、修订了“关于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审查审理相关内容:取消“在先使用”仅在中国市场使用的限制;在“其他关系”中增加了“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营业地址临近”关系。
6、修订“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审查审理相关内容:将“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改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增加“地理标志”作为独立的在先权利类型;明确对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在先权益的保护。
7、补充了“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审查审理相关内容:明确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包括“未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取消商标使用需在中国的限制;明确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即使使用,也不能认定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将商标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判定时间点改为“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
8、完善了关于商标法 44(1)“以欺骗或者不正常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审查审理相关内容:增加了 “在商标异议和不予注册复审中可以参照适用”本条款的规定;增加“根据在案证据能够适用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系争商标不予注册或者宣告无效的,不再适用本条款,恶意明显的例外”。
9、完善了撤销注册商标案件的审查审理相关内容:将互联网、电商平台交易单据、交易记录纳入商标使用的判定;增加“非规范实际使用商品构成核定商品上使用的情形”“实际使用商品因《区分表》变化仍构成在核定商品上使用的情形”和“单纯出口行为的认定”。
10、明确审查意见书系商标注册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自由裁量权组成部分,“审查意见书期间,不计入商标审查期限”,并明确列举了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书的 18 种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