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
办法(试行)》,自 2022 年 1 月 14 日起施行。下面是其中涉及的主要法条。
【适用要件】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注册申请,可以
请求快速审查:
(一)涉及国家或省级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赛事、重大展会等名称,且商标保护具有紧迫性的;
(二)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特别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期间,与应对该突发公共事件直接相关的;
(三)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实施确有必要的;
(四)其他对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
第三条请求快速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全体申请人同意;
(二)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三)所申请注册的商标仅由文字构成;
(四)非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
(五)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与第二条所列情形密切相关,且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列出的标准名称;
(六)未提出优先权请求。
【提交文件】
第四条请求快速审查商标注册的申请,应当以
纸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或其办公厅出具的对快速审查请求的推荐意见;或者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对快速审查请求理由及相关材料真实性的审核意见。
【审查期限】
第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快速审查的,应当
自同意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终止快速审查的情形】
第七条在快速审查过程中,发现商标注册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快速审查程序,按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审查:
(一)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应进行补正、说明或者修正,以及进行同日申请审查程序的;
(二)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快速审查请求后,又提出暂缓审查请求的;
(三)存在其他无法予以快速审查情形的。
出自:
http://www.cnipa.gov.cn/art/2022/1/18/art_74_17282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