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6)粤03民初2951号

(2019)粤民终3026号

【案情简介】

法国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下称米其林公司)是世界知名的轮胎生产商,连续多年位列世界500强企业。

米其林公司持有第12类轮胎商品上的“MICHELIN” “米其林”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136402号、第519749号,目前仍处于有效期内。米其林公司在第 16类印刷品商品上也注册了“MICHELIN”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781371号,该商标同样处于有效期内。之后,米其林公司出版发行《米其林(MICHELIN)指南》《米芝莲(MICHELIN)指南》彩色小册书,推荐米其林星级餐厅。经过长期使用,米其林公司持有的以上三个注册商标在市场上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形成良好商誉。

米其林公司发现,深圳米芝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下称米芝莲公司)及其分公司在餐饮服务上使用“米芝莲”企业字号,并使用“MICHELIN”“米芝莲”标识。米其林公司认为米芝莲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请求法院认定其持有的3件 “MICHELIN”(12类和16类)“米其林”(12类)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索赔经济损失50万元。

关于米其林公司要求认定其持有的3件注册商标均为驰名商标,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完全支持。法院认为:米芝莲公司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意图为搭米其林公司所发行的《米其林(MICHELIN)

指南》《米芝莲(MICHELIN)指南》在推荐餐厅方面良好商誉的“便车”,以获取高额经济利益。在该种情况下,仅需认定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印刷品商品上的“MICHELIN”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足以制止被告在43类餐饮服务上使用“MICHELIN”、“米芝莲” 企业字号或标识的侵权行为,无需认定第12类轮胎商品上的“MICHELIN”“米其林”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一审判决作出后,米芝莲公司提起上诉后撤诉, 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裁判要旨】

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当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要求认定两件以上的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法院通常根据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意图,来确定需要认定哪些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