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提高了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的行政罚款标准。

对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相关侵权行为,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与原规定相比,最高倍数由三倍提高至五倍,并增加一倍的下限。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罚款上限由10万元提高至25万元。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也相应修改,将原来的10万元以下罚款调整为: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一至五倍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可以根据情节处25万元以下罚款。

修改后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软件侵权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相关修改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法规来源:https://ipr.mofcom.gov.cn/law/detail.shtml?id=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