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美国交互数字集团相关公司(InterDigital,简称IDC)的反垄断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定IDC实施垄断行为,判令其赔偿华为人民币2,000万元。10月28日的报道公布了这一结果。

案件涉及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以及“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承诺。原刊将其称为中国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标志性案件:法院审查了专利权人是否因索取不合理许可费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将FRAND原则用于判定。

2011年7月,IDC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请求,并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指称华为等企业的3G产品侵犯其七项专利。2013年1月,IDC又针对3G、4G产品提出新的诉求。相关“337调查”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三百三十七节开展。

华为于2011年12月6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制止IDC的垄断行为,并赔偿人民币2,000万元。

关于不公平高价,法院考虑的情况包括:IDC向华为作出的四次报价明显高于对其他企业的许可价格,部分差距达到百倍;华为相关手机销售规模低于苹果、三星,报价差异缺乏相应的合理依据;IDC要求华为免费反向许可,并借助美国诉讼和337调查向其施压。

法院认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不能违背FRAND承诺,利用相关许可市场的支配地位,迫使有意取得许可的实施者接受过高价格及不合理条件。该案对涉及过高定价、搭售等行为的知识产权反垄断审查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305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