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修订后的《商标评审规则》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主要变化如下。
1. 调整评审案件类型:将异议复审调整为不予注册复审,将争议案件调整为无效宣告案件,并区分无效宣告复审与撤销复审。
2. 为保障异议人的程序权益,经不予注册复审后商标获准注册,原异议人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无效宣告的,应另行组成合议组审理。
3. 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结案,也可以作出决定或裁定。
4. 有对方当事人时,未经交换质证的证据不应采信。
5. 在第一审行政诉讼中,如果评审决定或裁定所引证的商标丧失在先权利,导致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发生变化,在原告撤诉的情况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撤回原决定或裁定,根据新事实重新作出决定或裁定。
6. 明确新旧法律适用。对2014年5月1日前提出、此后审理的驳回复审,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对同期提出、此后审理的异议复审,提出异议和复审的主体资格适用旧法,其他程序和实体问题适用新法。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2014年5月1日前提出、此后审理的争议及撤销复审,程序问题适用新法,实体问题适用旧法。此前已提出的评审案件,自2014年5月1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