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成立,上海和广州的知识产权法院计划于2014年年底设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自11月3日起施行。以下整理其中的主要条款与说明。

第一审管辖:第1条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对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民事与行政案件合并由同一专业法院审理,是中国知识产权法院的特点之一。此时知识产权法院不审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主要包括对知识产权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等行为提起的诉讼。计算机软件案件涉及专业技术事实认定,基层法院审理具有一定困难,因此纳入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广州的跨区域管辖:第2条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第1条第(一)项和第(三)项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这有助于统一司法标准。北京、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则管辖各自所在市的案件,不实行上述省内跨区域管辖。

北京的专属管辖:第5条

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一)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裁定或决定的案件;(二)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强制许可决定及其使用费或报酬裁决的案件;(三)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其他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行为的案件。

授权确权案件处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核心地位,因此集中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第(三)项主要涉及与授权确权密切相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例如商标局不予受理商标申请、不予续展,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专利审查等。

第二审管辖及上诉、再审:第6条、第7条

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法院作出的涉及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第一审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提起的上诉,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对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以及依法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由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因此,知识产权法院兼有第一审和第二审职能: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专业性、技术性案件时,重点是查明事实、解决纠纷;作为第二审法院审理非技术性案件时,则有助于统一辖区内基层法院的司法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