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香奈儿公司于1954年8月27日在法国注册成立,是世界知名奢侈品牌。该公司拥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帽、围巾、泳装等商品的图形商标及“CHANEL”文字商标。

广州凯旋大酒店有限公司旗下的华美达酒店与文大香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将酒店一楼西走廊2号商铺出租给文大香,用于经营服装、皮革制品等。合同约定,商铺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香奈儿认为,文大香销售的鞋、钱包等商品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害其商标权,遂起诉文大香、广州凯旋大酒店有限公司及华美达酒店,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30万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文大香的行为侵害了香奈儿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凯旋酒店及华美达酒店不构成侵权。

香奈儿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华美达酒店作为高档酒店的定位、租赁合同体现的酒店与商铺之间的关系,以及文大香长期反复实施侵权等因素,认为酒店对商铺负有较高注意义务。文大香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明显,酒店稍加注意即可发现。

酒店对侵权行为视而不见并放任其持续发生,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法院改判文大香及两酒店主体连带赔偿香奈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5万元。

案件意义

在服装市场、酒店等出租商铺销售假冒商品的案件中,商标权人常将商铺经营者、出租者和管理者共同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何认定出租者、管理者的责任尤为重要。

本案法院在判断出租者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实施侵权时,考虑了商标知名度、侵权行为是否明显、出租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具体关系等因素,并据此合理确定出租者的注意义务。该案对认定帮助侵权和保护知名品牌的合法权益具有参考意义。

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公布的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代表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