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不予撤销的主要情形

并非所有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都必然被撤销,主要有两类例外。

第一,撤销审查中的使用期间,是从撤销申请提出之日向前计算的三年。如果不使用并非发生在这一指定期间内,就不会因此被撤销。

第二,商标注册人虽有使用意图,但因正当理由未能使用,且这些理由得到商标局认可,注册商标也可以不被撤销。

正当理由包括:

(1)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既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也包括战争等人为或社会事件。

(2)政府政策性限制,即新的法律、政策或者行政措施限制了注册人对商标的正常使用。

(3)破产清算,即企业因严重亏损或者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因而无法使用商标。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前三类事由相对明确。第四类在商标转让中需要特别注意:转让手续本身不构成商标使用,转让本身也不能作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因此,受让人在接受转让前,应充分调查商标在此前三年中的使用情况,以降低受让后被撤销的风险。

三、如何应对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注册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撤销申请提出前三年内的商标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并提供证明。

逾期不提交使用证据,或者证据无效且没有不使用正当理由的,商标局将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对确有使用意图、但因特殊原因暂未使用商标的注册人而言,应在规定期限内充分说明和证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