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博柏利有限公司(Burberry Limited)是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BURBERRY”系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2012年3月20日,公安机关查获陈凯、鲁秋敏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行为,并要求博柏利协助鉴别涉案假冒商品。2012年8月24日,两名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2014年8月15日,博柏利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00万元,原刊折合约15万美元。被告辩称,博柏利早在2012年3月20日已经知道侵权行为,到2014年8月才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二、法院裁判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诉讼时效应自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博柏利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陈凯、鲁秋敏构成对博柏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费用1.5万元,原刊分别折合约2.3万美元及2,300美元。

鲁秋敏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相关刑事追诉程序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原告起诉未超过时效,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意义

本案涉及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认定。判决明确:权利人知道侵权行为已经进入刑事程序,并根据侦查机关要求协助调查,对诉讼时效具有法律意义。

上述事实对权利人具有双重意义。其一,权利人知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产生诉讼时效开始计算的法律后果。其二,权利人有理由相信刑事调查能够保护其民事权利,而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侵权后果,须由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因此又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这一认定合理界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及法律依据,为权利人依法维权提供了更充分保障。

本案入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度十大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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