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蒋岚是“手机保护膜包装盒001”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430189441.1)的权利人。她认为,广州市伽利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大规模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其专利权的产品,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20万元。
被告辩称,其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销售并公开相关产品,主张先使用权抗辩。
裁判
法院认为,应结合证据真实性、可靠性等具体情况认定电子证据。为证明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被告提交其电脑中的QQ空间相册,以及手机彩信、微信图片等证据。
上述电子图片分别保存在腾讯、中国移动服务器上。两家企业都是知名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系统稳定,文件上传时间由系统自动生成,用户无法编辑修改系统记录的时间及服务器上的相应图片,可靠性较高。同时,电子证据提取过程经过公证,证据形式合法。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采信了上述证据。
被告先使用权抗辩成立,被诉产品设计不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害,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意义
电子证据具有虚拟性、修改隐蔽性,是否采信需要综合考察。本案法院从取证方式、网络服务提供商及系统稳定性、数据修改可能性、数据可靠性等方面审查后采信证据,对互联网环境下电子证据的认定和采信具有参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