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就《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改涉及范围较广,主要内容如下。
一、商业方法可能获得专利保护
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不应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二、计算机软件相关专利
权利要求可以采用“介质+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形式撰写;装置权利要求的组成部分可以包含程序;将“功能模块”修改为“程序模块”。
三、有条件地允许补交申请日后的实验数据(化学领域)
将“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施例和实验数据不予考虑”修改为:对于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四、适度放宽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方式
允许在权利要求中增加其他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允许更正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错误。
与适度放宽修改方式相配套,应明确:如果无效宣告请求人因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而增加无效理由,增加的理由应针对修改内容。
五、允许查阅和复制实质审查相关文件
公众可查阅、复制的范围扩展至实质审查阶段,包括向申请人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检索报告和决定。对于已公告授予专利权的申请案卷,第(3)项还将专利局作出的检索报告纳入可查阅、复制范围。
六、协助财产保全时的中止程序
明确人民法院要求专利局协助执行财产保全、办理中止程序的,专利局应根据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财产保全期限中止有关程序。中止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要求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在中止期限届满前向专利局送达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可以延长中止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