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就美巢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美巢”)诉北京秀洁新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秀洁”)商标侵权案作出判决,判令秀洁停止侵权,并赔偿美巢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美巢主张,其对“工业用粘合剂、工业用胶”等商品上的“墙锢”商标享有专用权,该商标在国内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秀洁未经许可,在生产、销售的同类商品上突出使用“秀洁墙锢”“易康墙锢”“兴潮墙锢”等文字,构成商标侵权。
秀洁辩称,“墙锢”是涉案商品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其使用这些文字不属于商标性使用,请求法院驳回美巢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墙锢”是相关行业的通用名称。秀洁在产品包装桶显著位置以较大字体突出使用“墙锢”,属于商标性使用,侵犯了美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赔偿数额,美巢主张按照侵权获利确定,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法院责令秀洁提供实际经营情况资料,秀洁拒绝提供。法院综合查明的事实及其妨碍举证的行为,支持美巢全部赔偿请求,判令赔偿人民币1,000万元。原刊将其报道为当时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中的高额判赔。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相关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资料来源: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6-11/22/content_118762.htm?div=-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