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建院以来赔偿金额最高的判决。在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下称“握奇”)诉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恒宝”)侵害专利权案中,法院认定恒宝构成侵权,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握奇经济损失4,900万元人民币(约714万美元)及合理支出100万元人民币(约14.6万美元)。在该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首次明确了认定律师费赔偿的参考因素。
握奇和恒宝均为生产金融领域智能密钥设备的企业,该类产品称为USBKey,也称“U盾”。握奇主张,恒宝向中国数十家银行制造、销售的多款USBKey产品,以及使用该类产品进行网上银行转账交易时采用的物理认证方法,侵犯了其名称为“Physical identification method and electronic device”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510105502.1。因此,握奇请求判令恒宝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900万元人民币(约714万美元)及合理支出100万元人民币(约14.6万美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定,恒宝的行为构成侵权。就4,9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请求,法院在审理中通过向银行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恒宝向国内12家银行销售侵权产品的实际数量,并认可握奇主张的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随后,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将侵权产品实际销售数量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计算出原告的实际损失为4,814.2万元人民币。
此外,法院查明,除上述12家银行外,恒宝还向另外3家银行销售了侵权产品,并掌握实际销售数量的证据,但拒绝向法院提供。握奇依据行业惯例,推算恒宝向这3家银行销售侵权产品的获利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并就此主张85.8万元人民币赔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有关举证妨碍的规定,支持了该项主张,最终全额支持握奇的4,900万元人民币经济损失赔偿请求。
对于握奇主张的100万元人民币律师费,法院综合考虑案件的必要性、复杂程度以及律师的实际投入等因素,认定该请求具有合理性并予以支持,首次明确了上述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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