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31条,对商标案件审理中的审查范围、显著性判断、驰名商标保护、在先著作权保护、在先姓名权保护、违反法定程序以及一事不再理等问题作出规定。

对于姓名权保护,《规定》第二十条明确: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定》还明确了恶意抢注的情形。根据第十五条第三款,商标申请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存在亲属关系等特定身份关系,由此能够推定其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是与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串通的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来源:http://www.ocn.com.cn/chanjing/201701/wjerb1116544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