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调整北京市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分工如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北京市、争议金额为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北京市,或者具有涉外、涉港澳台因素、争议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案件;以及在北京市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审: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再审:针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的再审申请,但当事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一审中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北京市、争议金额低于2亿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北京市,或者具有涉外、涉港澳台因素、争议金额低于1亿元的案件。
一审中的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和特许经营合同案件: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北京市、争议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1亿元)、低于2亿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北京市,或者具有涉外、涉港澳台因素、争议金额为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低于1亿元的案件。
此外,该院还审理不属于上述类别、在北京市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件。
二审:不服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
再审:针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的再审申请,但当事人向相关基层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
一审:计算机软件以外的著作权案件、不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案件、技术合同案件、技术秘密以外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以及特许经营合同案件。金额标准为: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北京市的,争议金额低于1亿元;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北京市,或者具有涉外、涉港澳台因素的,争议金额低于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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