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数量逐年增加。商标局数据显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的申请量分别为2.9万件、4万件和5.7万件。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商标注册量迅速增加,可供选择的商标资源愈加稀缺,注册难度增大,申请人因而通过撤销程序清除注册障碍;二是商标抢注现象增多,商标权人为维护自身权益提出撤销申请。
商标局建议申请人提交事实、证据及说明材料支持撤销申请,避免恶意或者滥用撤销程序。商标注册人则应注意保存使用证据,并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要求提交。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证明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能够显示商标标识。
- 能够显示商标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
- 能够显示商标使用人。使用人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获得注册人许可的其他主体;许可关系应有文件证明。
- 能够显示商标使用时间,且使用时间应处于撤销申请提出之日前的三年内。
- 能够显示商标使用地点,且该地点应在《商标法》适用的地域范围内。
以下情形不被认定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 仅公布商标注册信息,或者由注册人声明其享有商标专用权。
- 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 仅作为赠品使用。
- 仅有转让或者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 仅为维持注册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
来源:http://sbj.saic.gov.cn/gzdt/201804/t20180410_27367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