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中国首例声音商标案中,作出有利于腾讯QQ即时通信服务的判决。
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为连续的“嘀嘀嘀嘀嘀嘀”提示音经过长期使用,已具备区分服务提供者的能力,在即时通信用户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QQ聊天、消息传递以及图片和文件传输功能建立了明确联系。
腾讯于2014年申请注册该声音商标,2015年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商标主管机关认为,“嘀”声常见于电子产品,无法识别特定服务提供者。
腾讯主张,该商标并非简单重复的声音,并提交频谱目录、频谱图和振荡图,以及国家图书馆的152份文献,以证明长期、广泛的使用及由此取得的显著性。
截至2017年年底,商标局收到约700件声音商标申请,仅核准22件。
来源:http://www.cipnews.com.cn/cipnews/news_content.aspx?newsId=1117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