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不予核准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注册申请。理解和运用该条款,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立法目的
原商标失去注册后,如果立即核准相同或者近似的新商标,原注册人的商品或服务可能尚未退出市场,新注册人的商品或服务已经进入市场,造成消费者混淆。
设置一年隔离期,是为了给原有商品退出市场留出时间,避免来源混淆,保障消费者权益。
二、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例外
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不适用这一隔离期。原权利人已连续三年不使用,市场上也没有相应商品或者服务,隔离期的目的已得到满足。因此,即使撤销不足一年,审查员也不应依据第五十条予以引证。
三、一年期限的计算
按照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应以审查员作出审查决定之日,而非申请日,判断一年是否届满。
在作出决定时,如果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撤销公告之日(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除外)、宣告无效复审期届满之日或者专用权注销之日起尚未满一年,应适用第五十条;已经满一年,则不应再据此引证。
2019年适用的商标法要求原则上在申请日起九个月内完成审查,但没有进一步固定具体在哪个月作出决定。
申请因第五十条被驳回时,可以积极申请复审。一年隔离期可能在复审期间届满,使申请有机会继续获得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