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商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即享有商标专有使用权。商标注册人可以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但使用行为需要合理、规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违法违规使用注册商标,轻则会被要求改正、罚款, 严重的话商标可能被撤销,或者无效宣告。

具体来说,商标注册人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行为。

1.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在中国的绝大部分商品上是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条件是不得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如第十条), 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但还有一些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如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在这些商品上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不得在市场销售。

2.在核定范围内使用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在未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商标,属于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不得标注注册标记。

3.不得欺骗性使用

欺骗性使用包括将注册商标与商品名称、广告宣传用语、商品包装装潢等搭配使用,导致公众对商品品质、产地、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的行为。

例:在“蛋”商品上注册“鲜土”商标,实际使用 “农家鲜土鸡蛋”,导致公众误以为是土鸡蛋。

4.不得自行改变注册事项

自行改变注册事项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等导致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 或者为攀附他人商标而自行改变的行为。

5.避免成为核定商品的通用名称

注册商标应放在显著位置使用,或者添加注册标记“®”使用,避免与商品名称、商品描述性词汇等混用,否则可能逐渐退化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失去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例:“阿司匹林”本来是注册商标,因不当使用退化成为一种镇痛药品的通用名称。

6.避免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

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实践中大量的注册商标因此被撤销。商标注册人无论是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都应注意管理和留存商标的使用证据,以应对撤销的风险。

7.商业活动中不得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只有在处理商标申请注册、使用纠纷案件中,才需要将驰名商标作为处理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8.不得阻止他人的合法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9.许可使用的监督义务

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时,注册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必须在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获得注册后并不是一劳永逸了,也不应该成为睡着的权利。商标注册人应该依法、依规积极使用商标,充分发挥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