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第9291725号“唯依及图”商标,射阳县新安特电线电缆厂与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有限公司展开行政纠纷。2019年6月,二审判决路易威登胜诉。
诉争商标由新安特电线电缆厂于2011年4月1日申请,指定商品涉及电线、电缆、电源材料及电连接器等,属0912、0913类似群。引证商标1为路易威登第G749782号商标,原刊列明日期为2000年12月18日,指定光学仪器和用具,属0911类似群;引证商标2为其第241081号商标,原刊列明日期为1985年2月18日,指定旅行包、旅行箱、钱包等,涉及1801至1805类似群。
案件概要
诉争商标于2012年5月获准在电线、电缆等第9类商品上注册。
2015年12月,路易威登请求宣告其无效,主张诉争商标与第G749782号LV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第241081号LV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系恶意复制、摹仿,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路易威登提交了企业名称、商品及商标使用等证据。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判断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1在整体构成、认读方面存在差异,商品也不类似,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对于引证商标2,虽然证据能够证明其知名度较高,但两标志整体差别较大,且诉争商品与LV知名的箱包商品行业跨度较大,不易误导公众,因此维持诉争商标注册。路易威登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1在文字组成、整体外观和视觉效果方面十分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法院还认为,路易威登提交的证据证明,引证商标2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中国持续、广泛宣传和使用,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诉争标志在文字组成、整体外观和视觉效果上与其十分相近,构成复制和摹仿。
虽然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但考虑LV商标在箱包类商品上的驰名程度,诉争商标的使用仍可能误导公众,损害路易威登的利益。一审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并责令重新作出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上诉。
终审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样认定,第241081号商标在钱包等核定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在整体外观和视觉效果上高度近似,构成复制和摹仿,其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并损害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因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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