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业态和新领域的发明申请,通常不仅含有技术内容,还涉及算法或者商业规则与方法等智力活动因素。2019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修改草案征求意见,通过具体案例细化此类申请的审查规则。
草案拟新增第6节,对保护客体、新颖性、创造性,以及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撰写作出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整体考察全部特征
审查时不应简单割裂技术特征与算法、商业规则或方法特征,而应将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内容作为整体,分析其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产生的技术效果。
二、包含技术特征时的保护客体判断
权利要求除算法、商业规则或方法特征外还包含技术特征的,整体上不属于单纯的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不应仅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排除获得专利的可能性。
三、《专利法》第二条的审查标准
在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三要素”判断框架下,草案进一步细化技术方案认定。算法若与具体技术应用领域结合,解决技术问题,可以符合第二条的要求。
四、创造性中的技术贡献
对于既包含技术特征,又包含算法或者商业规则、方法特征的申请,应整体考虑与技术特征功能上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或商业规则、方法特征,评价其对技术方案的贡献。草案进一步解释了这种相互支持和相互作用的含义。
五、十个新增案例
1. 一种建立数学模型的方法。
2. 一种卷积神经网络模型的训练方法。
3. 一种使用共享单车的方法。
4. 一种区块链节点通信方法和装置。
5. 一种消费返利的方法。
6. 一种基于用电特征的经济景气指数分析方法。
7. 一种基于多传感器信息的类人机器人跌倒检测方法。
8. 一种基于协同进化和多种群遗传算法的多机器人路径规划系统。
9. 一种物流配送方法。
10. 一种动态观点演化可视化方法。
案例1属于抽象建模,没有与具体应用领域结合,也不包含技术特征,属于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
案例2、3、4分别展示人工智能、商业方法和区块链领域符合保护客体要求的情形;案例5、6为不符合要求的反面案例。
案例7、9通过整体考虑功能上相互支持、相互作用的技术特征与算法或商业规则、方法特征,认定具备创造性;案例8、10因相应内容已被对比文件公开,不具备创造性。
六、说明书和权利要求的撰写
草案进一步细化说明书要求,例如怎样说明算法与具体技术领域的结合,以及用户体验效果。在权利要求书中,应写明技术特征,以及与其功能上相互支持、相互作用的算法或者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
来源:http://www.sipo.gov.cn/gztz/1143646.htm;https://www.cnipa.gov.cn/art/2019/11/12/art_78_11091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