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最高院作出的再审判决书((2018) 最高法行再32号),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公司)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 6020578 号“乔丹+图形”商标被撤。

再审判决中,认定乔丹体育公司明知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下称迈克尔·乔丹)在我国具有长期、广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乔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 ,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迈克尔·乔丹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在先姓名权,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 ,乔丹体育公司的“乔丹及图”商标(注册号: 6020578)被撤。至此,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以飞人乔丹胜诉告终。

文中讨论的商标图样

本案商标(第6020578号)

・申请撤销遭到驳回乔丹体育公司于2007年4月提交了第6020578号 “乔丹及图”的商标申请(下称争议商标),于2010年 4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游泳衣;鞋; 爬山鞋;帽;袜”等商品上。

2012年10月31日,美国前NBA球星迈克尔·乔丹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原商评委)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乔丹体育公司的第60205 78号“乔丹及图”商标。理由为:

(一)其是世界知名的美国篮球运动体育明星,在我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看到与“乔丹” “QIAODAN”相同或者相似的标识,就会将上述标识与其关联在一起。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姓名权和在先肖像权,属于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三)乔丹体育公司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以及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原商评委经审理认为,虽然迈克尔·乔丹在我国以及篮球运动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是,争议商标中包含的文字“乔丹”与“MichaelJordan”及其中文译名“迈克尔·乔丹”均存在一定区别,并且“ 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难以认定这一姓氏与迈克尔 ·乔丹之间存在当然的对应关系。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在先权利的姓名权。综上,2014年4月14日,原商评委作出对第602057 8号“乔丹及图”商标维持注册的裁定(下称被诉裁定)。

・两审法院均维持商标有效迈克尔·乔丹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裁定。迈克尔·乔丹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份证据, 用以证明其在我国的知名度,以及乔丹体育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存在恶意。乔丹体育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5份证据,用以证明经过使用,争议商标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误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的中文部分为“ 乔丹”。“乔丹”为美国人的姓氏,该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单独的“乔丹”明确指向迈克尔·乔丹。因此,该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

关于是否侵权了迈克尔·乔丹的肖像权,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会将争议商标中图形部分的人体形象对应认知为迈克尔·乔丹。

迈克尔·乔丹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本案商标有效。

・再审裁定撤销商标迈克尔·乔丹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被诉裁定以及一、二审判决。最高院再审认为,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在先姓名权和肖像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关于争议焦点,最高院认为,“乔丹”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我国相关公众通常以“乔丹”指代迈克尔·乔丹,并且“乔丹” 已经与迈克尔·乔丹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故迈克尔·乔丹就“乔丹”享有姓名权。在该案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直至2015年,迈克尔·乔丹在我国一直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知名范围已不仅仅局限于篮球运动领域,而是已成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乔丹体育公司明知迈克尔·乔丹在我国具有长期、广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乔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迈克尔·乔丹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标识中图形部分的人体形象仅仅是黑色人形剪影,除身体轮廓外,其中并未包含任何与迈克尔·乔丹有关的个人特征。并且,迈克尔·乔丹就该标识所对应的动作本身并不享有其他合法权利,其他自然人也可以作出相同或者类似的动作。该标识不具有可识别性,不能明确指代迈克尔·乔丹。因此,迈克尔·乔丹不能就该标识享有肖像权,其有关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肖像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最高院认为,被诉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判决撤销两审法院和商评委的判决/裁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 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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