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下称《标准》)。《标准》共三十八条, 对商标的使用、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相同商标、近似商标、容易混淆、销售免责、权利冲突、中止适用、权利人辨认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下面总结了其中的几个亮点,供参考。

●商标的使用

1.细化了“商标性使用”的定义。

相比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标准》对“商标性使用”的定义增加了将商标用于服务商标涉及的服务场所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完善了商标法立法时的一个小缺憾;并分别列举了商标用于商品、服务、广告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尤其是针对互联网时代特色,增加了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二维码等新型的商标使用表现形式。

2.规定了商标的使用判定原则判断是否为商标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容易混淆

《标准》规定了“容易混淆”作为判断商标侵权的标准。明确了“容易混淆”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是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者提供的;

二是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者合作等关系。

《标准》规定“容易混淆”的判定需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商标的近似情况;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情况;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及商标使用的方式;相关公众的注意和认知程度;其他相关因素。” ●《区分表》未涵盖的商品/服务的认定原则对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简称《区分表》) 中没有包含或者新出现的商品或者服务,《标准》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作了如下原则规定。

对于《区分表》未涵盖的商品,应当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

对于《区分表》未涵盖的服务,应当基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考虑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因素认定是否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

●销售商免责

中国商标法60条2款明确免除销售商责任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一是销售商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侵犯商标专用权;

二是销售商能够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

三是销售商能说明商品提供者。

《标准》针对不属于销售不知道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包括:进货渠道不符合商业惯例,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拒不提供账目、销售记录等会计凭证或者弄虚作假的;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类似违法情形受到处理后再犯。

●先用权

《标准》明确,“有一定影响”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商品销售量、经营额、广告宣传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不视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增加该商标使用的具体商品或者服务;改变该商标的图形、文字、色彩、结构、书写方式等内容,但以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区别为目的进行的改变除外。

●商标侵权具体行为

《标准》明确了如下侵权具体行为。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相同/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

・在同一种/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提出使用企业字号,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行为;

・以攀附为目的将商标附着颜色,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

・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承揽人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附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经营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商标侵权行为,经商标执法机关或者商标所有人通知,未制止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的;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