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该司法解释于2020年9月12日施行。

《专利授权确权规定(一)》共32条,对权利要求解释、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书充分公开、创造性、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等重要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明确,并对有关证据、程序问题作出规定。

下面针对其中的几个主要条款进行说明。

1. 权利要求解释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

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权利要求的用语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按照其界定。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界定的,可以结合所属技

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等界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专利确权行政案件中界

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时,可以参考已被专利侵权民事案件生效裁判采纳的专利权人的相关陈述。

根据第二条的规定,权利要求解释应遵循“内

部证据优先”的原则。首先,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其次,权利要求的用语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从其界定。最后,以上述方法仍无法界定的, 可以借助“外部证据”,即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等界定。

根据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专利确权行政

案件中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时,可以参考已被专利侵权民事案件生效裁判采纳的专利权人的相关陈述。该规定的目的,旨在引导、督促专利权人在专利确权程序和侵权诉讼程序中都能谨慎、诚信地陈述, 对权利要求的用语的含义进行解释,避免权利人在不同程序中作不同陈述、两头得利。

需要注意的是,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是解释权

利要求用语的根本依据,故专利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的陈述仅具有参考作用。

2. 虚构、编造说明书中的技术内容

第五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专利申请人、专

利权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虚构、编造说明书及附图中的具体实施方式、技术效果以及数据、图表等有关技术内容,并据此主张相关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中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判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存在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虚构、编造说明书及附图中的技术内容的情形。此种情形在涉及化学、医药、材料等需要实验数据验证的技术领域较为突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专利申请、审查和案件审理秩序。因此,第五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虚构、编造有关技术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认定相关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并可据此认定相关权利要求应当被宣告无效,或者相关专利申请应予驳回。 3.设计空间第十四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应当考虑申请日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设计空间。设计空间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设计空间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对于前款所称设计空间的认定,人民法院可

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产品的功能、用途;

(二)现有设计的整体状况;

(三)惯常设计;

(四)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五)国家、行业技术标准;

(六)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上述规定使得如何确定外观设计产品设计空间大小更具有可操作性,除了通常考虑的设计密集程度以外, 进一步明确了应根据是否属于为了实现特定功能而必须采用的设计、是否属于特定用途而决定的有限设计、是否属于产品的惯常设计、是否受限于同类产品标准规定而采用的设计等因素,来判断设计空间的大小。

出处: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0/09/id/5453569.shtml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0/09/id/545357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