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11 月 11 日,中国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自明年 6 月 1 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完善了网络空间著作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和明确惩罚性赔偿原则等,为创作者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一步“撑腰”。
・赔偿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定了一系列惩罚措施,大幅提高了侵权违法成本。对于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五十四条的相关部分内容)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作品的定义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还对“作品”的定义作出了调整,将现行法律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表述修改为“视听作品”。这意味着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网络短视频等新类型作品将获得有力的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合理使用
现行著作权法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等。
为防止以免费表演为名通过收取广告费等方式变相达到营利目的,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明确将上述合理使用的规定中增加了“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件。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
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 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
(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技术保护措施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还明确,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出处: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11/c0e15181bfdf4eadb7065bee74574953.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