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在中国获得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提出基于
“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如何计算3年的期限?
根据中国商标法实施条例49条的规定,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从国际局的“通知日期”开始计算。原属局为纯议定书缔约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驳回期限为通知日期起18个月;原属局为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驳回期限为通知日期起12个月。
上述“通知日期”在“WIPO国际商标注册状态监测系统”中显示为Date of recording (date of not ification from which the time limit to notify t he refusal starts)。
“WIPO国际商标注册状态监测系统”的网址为: h ttps://www3.wipo.int/madrid/monitor/e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