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2019年1月1日起,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统一由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在2021年2月,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0)》,对于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在2020年审理的计算机软件二审案件的特点进行了如下报告。

第一,案件数量大幅增加,类型较为集中。此

类案件从 2019 年的 142 件增长到 360 件,增幅为 154%。案由类型主要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与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分别占比69%与 21%。

第二,仅针对一审裁判金额上诉的案件较多,

调撤率相对较高。法庭审结计算机软件实体案件 298件,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118件,占比40%。

第三,案件争点较为集中,事实查明较为复

杂。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中,争点主要为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软件开发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争点主要集中在被诉侵权软件与权利软件的技术比对。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发布了由其审结的2020典型案例,下面是其中涉及计算机软件案件的3件典型案例。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209号

【上诉人】北京君意东方电泳设备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北京东方瑞利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类型】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仍然应当遵循

“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标准,源代码比对并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的必备条件和必须环节。

2.技术措施有效性的认定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206号

【上诉人】未清华

【被上诉人】得力富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类型】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是指在

正常使用环境下能够有效阻止侵权行为的技术措施,并不要求该技术措施完全无法被避开或破解。

3.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分段付款的理解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45号

【上诉人】武汉中新蓝软件有限公司、李群

【被上诉人】武汉市精科绿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类型】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具有履行周期较长、软件

功能需求随开发进程动态调整等特点;与之相应, 计算机软件开发领域具有分阶段、按比例支付款项的商业习惯。鉴于各开发阶段往往相互依存、紧密衔接,委托方每一阶段支付的款项是否仅应理解为其所对应开发阶段工作成果的对价,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具体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