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中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
1.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2.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双方均为申请人。
3.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可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二、申请材料
1.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需填写商标局出具的格式文件《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2.转让人和受让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出具的代理委托书
4.申请移转的,商标注册人已经终止的,无需提交转让方身份证明文件及委托书,申请书也无需转让方盖章签字。但应当依法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证明有权利继受相应的商标权。例如,企业因合并、兼并或者改制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和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因法院判决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如果是已经注销的公司,有清算过程的需要提供与商标权处分有关的清算文件,如果没有清算过程,需要提供全体投资人关于同意商标转让的文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申请人或代理组织或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三、关于转让/移转的一些其他事项下面是转让的一些注意点等相关事项,同样适用于移转的情况。
1. 商标转让申请不需要递交转让合同,但是建议双方就转让事宜签订合同并进行公证,以防止转让过程中出现纠纷。
2.有许可备案的商标可以办理转让,转让后应重新办理许可备案。
3. 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不应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4. 注册一标多类的商标不能单独一类转让,需要所有类别一并转让。
5. 转让申请在商标局核准之前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申请撤回。
6.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7. 商标转让整个办理流程包括:向商标局递交转让申请的相关文件→商标局形式审查通过→商标局下发缴费通知书→完成缴费后,商标局发出转让证明。这整个流程一般需要花费4-6个月。
8. 商标专用权出质后,出质人原则上不得转让商标,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9. 当事人申请商标转让时如存在下列特殊情形,可向提出加快审查的申请,并附送相关事由的证据材料:(一)企业申请上市;(二)商标质权抵押融资;(三)海关商标权备案;(四)行政程序中商标确权案件审理;(五)司法程序中诉讼案件需要; (六)产品进驻商场超市或电商平台;(七)有其他合理事由需加快审查的情形。
10.申请中的商标也可以办理转让,办理条件及注意事项与注册商标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