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尼斯公司于1954年11月成立于英国,是专业从事世界纪录认证等服务知名公司,每年出版《吉尼斯世界纪录大全》系列图书。纪录大全(厦门)

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纪录大全公司),亦是一家从事世界纪录认证服务的公司。2018年10月,该公司获得世界纪录认证有限公司在中国区域的世界纪录认证申报代理经营权授权。

吉尼斯公司发现纪录大全公司在网站等渠道上

使用了吉尼斯公司的图片和相关数据进行宣传,随后使用的相关标志与吉尼斯公司名称、证书设计、认证官制服等装潢也极为近似,使普通消费者、媒体、甚至吉尼斯公司的客户及服务商等多方主体都产生了混淆。吉尼斯公司以此举不仅涉嫌构成商标侵权,还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对方起诉至法院。

对于吉尼斯公司的指责,纪录大全公司向法院

提起了反诉,表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反, 吉尼斯公司长期对外宣传“全球公认最权威的纪录认证机构”“世界纪录终极权威”等内容的做法涉嫌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纪录大全公司使用与吉尼斯公司商标近似的标识的相关行为构成对吉尼斯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纪录大全公司使用与吉尼斯公司在先使用的近似的认证证书、报价单和认证工作人员服装,以及使用“全球唯一的世界纪录认证机构”等内容的行为构成混淆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法院判决纪录大全公司赔偿吉尼斯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服,分别上

诉至福建高院。二审法院认为,纪录大全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不仅构成对吉尼斯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还存在混淆行为及虚假宣传行为。一审法院针对该问题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

另外,二审法院认为,“让挑战的乐趣得到官方认可”系描述吉尼斯公司的愿景,“成为全球纪录认证的终极权威”系描述吉尼斯公司的使命,吉尼斯公司并没有声称自己就是世界纪录认证的官方机构或终极权威。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上述表述有违广告法第九条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 “最佳”等用语之规定,吉尼斯公司应当停止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出处:http://www.iprchn.com/Index_NewsContent.aspx?NewsId=133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