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按照该规定,单纯数字或者数字和其他要素组合的标志均可以注册为商标,而且含数字的标志往往简单、易于记忆,方便宣传,很受到许多商家的欢迎。对于包含数字的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可能会被驳回的原因,笔者进行了简单总结,希望申请人有所了解,尽量避免商标申请被驳回的结果。

一、含数字商标的主要类型含数字商标包括单纯为数字构成的商标,也包括数字和文字、图形等其他要素组合的商标。罗马数字在商标审查过程中被视为图形,所以此处讨论的主要是阿拉伯数字和中文数字。

二、含数字商标常见的驳回原因 1、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时间、重量、数量、价格等特点产生误认的,不得注册。如:

商标示例及审查结果

如果商标中的数字确实表示商品的某种实际特点,或者相关公众不会认为该数字与商品特点有任何关系,则可以获得注册。例如:

商标示例及审查结果

商标是否具有欺骗性的判定,应该考虑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的特点。例如“24K”使用在“珠宝首饰”上容易引起误会,使用在“肉”上则不易引起误会。

2、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例如:

商标示例及审查结果

如果一个标志带有欺骗性、容易产生误认,或者具有某种不良影响,那么该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也不能作为商标获得注册,包括不能以经过使用等理由获准注册。

3、缺乏显著特征含数字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主要包含两种情形:

(1)商标数字过于简单或者形式过于普通,如:

1
5203

(2)商标仅有本商品的型号,或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如:

商标示例及审查结果

如果数字非普通表现形式,或者与文字、图形等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则可获得注册, 如:

123
24H

判断有关标识是否属于该项情形,必须结合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本身特点进行具体分析,例如“五十度”使用在“白酒”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酒精含量,如果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上因没有直接显示该商品的特点可以获得注册。

4、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含数字商标有可能因为数字本身的含义而近似, 也可能因为数字的图形化设计与他人在先商标构成近似。数字、文字、图形组合而成的商标,可能因为数字部分近似而构成近似。例如:

商标示例及审查结果

三、含数字商标的申请建议纯数字商标的显著性一般比较弱,申请驳回几率大。建议申请人对于数字进行图形化、艺术化的设计,或者与文字、图形等进行结合,使商标整体具有明显的显著性,提高商标的通过率。

另外,商标的显著性既可以是固有显著性,也可以通过使用取得。如果申请人能够对含数字商标进行大量的使用并取得一定的知名度,能够使商标获得足够的显著性。例如波音公司的“737”商标本身是非常普通的数字,缺乏显著性,但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该商标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消费者在看到“737”商标时,通常会联想到申请人。因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可以获得注册。

最后,申请人如果想将商品顺利打入中国市场,应对中国国情,消费者、历史等作一定程度的了解,或者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查询,以避免申请“918”(日军侵华战争的日期),“512”(2008年汶川地震的日期)等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数字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