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商标法45条的规定,针对注册商标提无效宣告请求的期限是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那么对于经过异议程序而注册的商标,五年的起算日(即,商标注册之日)该如何确定?

确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五年期限的起算日时, 应当区分不同的商标注册程序来确定。

若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未经过商标异议程序,商标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可以作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五年期限的起算日。但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经过异议或异议复审程序,该商标最终是否能获得授权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宜一概将商标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视为“商标注册之日”,对于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可以将商标准许注册日, 也就是异议裁定公告日作为商标无效宣告五年期限的起算日。在最高法的【(2021)最高法行申966号】判决中也体现了上述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