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文中讨论的商标图样

注册商标:

申请号:第4871143号核定服务(第35类):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

其他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如上商标在所有核定服务上的注册,为答复撤销,注册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包括:互联网商品展示和售卖资料;商业登记资料;员工培训手册;参加展览会门票;服务场所招牌;商品标签;销售单据和发票等,用以证明注册商标在“为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在其余核定服务上,注册人并未提交任何商标使用证据。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售卖商品的证据仅为注册人的商品销售行为,并非服务行为,其余证据资料也均未显示使用的服务项目“为他人推销”,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商标在“为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最终该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被撤销。

2.案例评析

本案焦点问题是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为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

“为他人推销”服务属于《尼斯分类》的第35 类,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基于《尼斯分类》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第35类服务主要包括商业或工业企业的业务管理、运营、组织和行政管理的服务,以及广告、市场营销和促销服务。但

是,按照分类要求,商品销售不视为35类的服务。

202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进一步解释了第35类服务项目的内涵和外延。

《指引》指出,第35类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他人相关商业经营或者管理、对他人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通过各种传播方式为他人提供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市场营销、推销等服务。本类服务最重要的特点在于相关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而非为权利人自身业务需求从事的有关行为。

具体到“为他人推销”项目,《指引》指出, “为他人推销”服务是指为帮助他人提升其商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上的销量或者需求,提供具体建议、策划、咨询等服务,不包括通过零售或者批发等方式直接向消费者出售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也不包括销售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以赚取差价的情形,即单纯的商品销售行为不属于为他人推销服务范畴。只有市场主体是为他人提供广告宣传、商品展示、推销等服务时, 才能构成“为他人推销”服务。

本案中,注册人是一家专门售卖服装,礼品,日用品等商品的商店,注册人日常经营活动是买入他人商品后再销售给消费者以赚取一定的差价。注册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包括网页截图、商品标签、销售发票等显示的都是其向消费者售卖服装、杯子、蜡烛等零售行为,并不是为商品的生产者或经销商提供广告宣传或者推销等服务,因此无法证明该商标在“为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了使用。

3.结语

通常来说,一般类型的商品生产企业,仅以制造或者销售自己的商品为经营范围的,不从事为其他市场主体或者个人提供广告服务、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的,无需在第35类相关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即使注册成功了,后期也会因为无法证明其实际使用而被撤销。

对于通过售卖他人商品或者服务以赚取差价的市场主体,例如商店、超市、商场等,如果仅仅是商品销售行为,也无需在第35类相关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如果

除了销售商品外,还提供如广告宣传、商品展示、推销等服务,相关主体有必要在35类对应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并注意使用证据的留存以应对他人的撤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