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延伸至中国的商标申请,其实质审查标准与中国国内商标实质审查标准相同。但是在有关期限计算的形式问题上,存在特殊的地方,以下是几个比较重要的期限计算。
1.驳回期限
驳回期限是指指定中国的国际商标注册收到中国商标局下发的驳回通知的期限。该期限从国际局通知日期(Date of notification)开始计算。通知日期在国际局 MONITOR(https://www3.wipo.int/ madrid/monitor/en/)中显示为 Date of notification by the International Bureau to the designated Contracting Parties (from which the time limit to notify the refusal starts)。原属局为纯议定书缔约方(如美国、日本、欧盟等)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驳回期限为通知日期起18个月;原属局为同属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如法国、德国等)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驳回期限为通知日期起12个月。
驳回期限非常重要,是计算其他若干期限(比如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期限和无效宣告期限等)的起算点。
2.驳回复审期限
指定中国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被中国商标局驳回后,商标申请人应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提出复审,而收到驳回通知之日为国际局转发驳回通知上显示的date of notification by WIPO to the holder 之日+15天,所以国际商标驳回复审期限更为直接的算法就是 date of notification by WIPO to the holder+30天。例如 date of notification by WIPO to the holder 为2023年1月11日,那么提交驳回复审的期限为2023年2月10日。
3.异议期限
领土延伸至中国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的异议期为国际公告之日次月1日起3个月内,以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如商标国际公告日为2023年 2月16日,其异议期从3月1日起算3个月,到5月31日截止。
4.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期限
对于已经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任何人可以基于连续三年不使用向中国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撤销申请提交的时间应为该国际注册商标在中国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
5.无效宣告期限
基于国际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绝对理由条款 (如涉及禁止使用标志、缺乏显著性标志、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等)申请宣告国际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后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后提出。
基于国际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对理由条款 (如涉及驰名商标,商标抢注,商标近似等)申请宣告国际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相关程序的,应当自商标局作出的准予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