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申

请注册商标时,申请人应当按照基于尼斯分

类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下称

区分表)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填报其所申请

注册商标的类别和名称。其中,35类是比较

重要但也是容易出问题的一个类别,我们对

相关问题进行介绍。

1.第35类服务的特点

根据区分表第35条的规定,该类服务主

要包括涉及商业或者工业企业的业务管理、

运营、组织和行政管理的服务,以及广告、

市场营销和促销服务。但商品销售不视为第

35类的服务。

第35类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他人相关

商业经营或者管理、对他人工商企业的业务活

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通过各

种传播方式为他人提供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的

服务。第35类服务最重要的特点在于相关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而非为权利人自身业务需求从事的有关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第35类服务项目中的“为

他人推销服务”是指为帮助他人提升其商品或

者服务在市场上的销量或者需求,提供具体建

议、策划、咨询等服务。不包括通过零售或者

批发等方式直接向消费者出售自己的商品或者

服务,也不包括销售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以赚

取差价的情形,即单纯的商品销售行为不属于

为他人推销服务范畴。若在经营活动中除销售

商品外,还存在提供如广告宣传、商品展示、

推销等服务时,属于此类服务。

另外,在第35类服务项目中的“药品、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是指将药品、医疗用品等需要获得国家批准和资质证书才可零售或批发的商品集中和归类(运输除外),以便顾客看到和购买。该服务是指为上述特殊商品进入流通领域提供的综合便利服务行为,不包括药品、药用制剂等具体商品。

2.商标注册申请如何指定35类服务项目

通常来说,一般类型的商品生产企业,仅

以制造或者销售自己的商品为经营范围的,不

从事为其他市场主体或者个人提供广告服务、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的,无需在第35类相关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

对于小商店,批发市场等,一般仅是销售

他人商品以赚取一定的差价,其从事的经营

活动实际上属于商品销售,不属于为他人推

销服务,不需要在35类申请注册商标。而大

型商场、超市等服务场所,除了销售商品外

可能还会提供活动推广,节日促销等服务,

此类服务可以在35类注册申请商标。

如果服务内容确定是为他人提供广告、商

业管理辅助,推销等,应该按照区分表35类

的内容选择规范的服务项目,或者选择商标

局公布的其他可接受项目。如果确实没有合

适的项目可选,需要将服务内容尽量明确具

体,并提供相应的说明资料供商标局参考。

但是,由于35类服务不包括单纯的商品销售行为,所以包含“零售”或“批发”字样的商品项目一般不会被商标局接受,除了3509 类的“药品、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这一点可能跟很多国家不一样,需要国外申

请人尤其注意。与商品销售有关的服务,申

请人可以考虑选择“替他人推销”,“市场

营销”等商品项目进行替换。

3.指定商品不规范时的应对

直接向中国商标局递交的商标注册申请,

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阶段。指定商

品的审查属于形式审查,如果指定商品不规

范,商标局会下发补正通知书,商标申请人可通过将不规范商品项目修改成规范项目,或将不规范项目删除的方式进行补正。补正机会只有一次,如果补正符合要求,商标申请将会予以受理,案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即审查是否存在近似商标,是否违反禁止注册规定等。如果补正不合乎要求,商标申请将不予受理,失去效力。

通过马德里途径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形

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同步进行。如果指定商品名

称不规范或者发现近似商标,商标局会直接下

发驳回通知书,商标申请人可以提交复审克服

驳回理由。商品不规范方面,需要向商标局说

明将按照中国区分表的要求修改商品项目,同

时向WIPO提交修改商品项目的单独请求。待 WIPO核准商品修改后,中国商标局将对修改后的商品项目进行复审,做出决定。

4.总结

35 类包含服务项目庞杂,文字上看起来囊

括了很多企业的服务内容,但实际上由于限制

在为他人提供服务,所以并不是所有企业都需

要在此类申请商标,还是要仔细分析自身的服

务性质,以免递交不必要的商标申请。

其次,是否接受“商品销售”服务在各国

的规定并不相同,申请人如在多个国家递交申

请,应对商品项目做出适当的调整,以避免商

标申请遭遇补正和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