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自首次申请/首次展出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要求优先权。优先权要求应当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未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超出优先权期限的,不可以申请恢复。

优先权证明文件可以在递交新申请的同时递交,也可以在申请日起3个月内补交,该期限不可再延长。优先权证明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附送中文译文。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