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三”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通常我们把撤销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称为“撤三”申请。 2.“撤三”程序的演变撤三申请通常是申请人为了帮助自己的申请获得注册清除权利障碍。例如,注册申请前如果查询到可能存在冲突的商标,申请人可以针对在先商标提出撤三申请。或者商标申请递交后因为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被驳回,申请人在提出驳回复审的同时可以对在先商标提出撤三申请。在先商标被撤销后,自己的注册申请就有可能获得核准。
很长一段时间内,对于驳回后同时提出驳回复审和撤三申请的案件,因为撤三审理周期长于驳回复审审理周期,且商标局没有规定驳回复审案件应该等待撤三进度,所以大量驳回复审案件在撤三案件之前审理完毕,此时引证商标仍处在有效状态,被驳回的商标因此无法注册,这导致撤三申请非但没有发挥清除障碍的作用,反而造成了程序空转,资源浪费。
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上述问题,2023年6月份商标局出台《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里面明确规定驳回复审案件中,如果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且申请人明确提出中止审理请求,驳回复审案件应该中止审理,等中止情形消除后恢复审理。这意味着,驳回复审程序可以在撤三申请有了结果之后再进行实质审理,撤三申请由此能够真正发挥清除权利障碍的作用。
《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施行后撤三申请的数量大幅增加,其中不乏一些随意的、恶意的撤销行为,商标注册人疲于应付,商标局审查效率也有所降低。为了规范撤三申请,避免碰瓷式的恶意撤销行为,2025年商标局对于撤三申请增加了新的要求。
3.“撤三”申请的新要求
对比之前,撤三申请在以下方面有新的变化:
(1)申请人举证责任增加
之前申请人仅需提交“注册商标已连续三年未使用”的简单线索即可,例如可以利用搜索引擎(比如,百度)搜索的几页截图。现在商标局要求申请人提交初步的调查证据,证明注册商标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事实,否则将面临补正或驳回风险。
(2)对申请人证据要求提高
之前申请人仅需提交简单的证据线索即可,对证据的内容和数量没有严格规定。现在要求申请人提供具有说服力的初步调查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人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经营状态或存续状态等信息,注册商标市场调查情况,相关调查不限于专业类查询平台,商标注册人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电商平台、线下生产经营场所等网络查询、市场调研、实地调查等证据材料。针对网络检索证据,要求提交3 个以上平台检索证据(如百度、淘宝、微信等),每个平台提供首页至第5页连续的完整截图。
(3)证据真实性的承诺书
新要求规定申请人及代理机构需签署申报事项及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若提供虚假材料,或将面临信用惩戒甚至行政处罚。
(4)披露撤三关联案件情况
新要求规定撤三申请人与待撤销商标应具有关联关系,如商标被抢注,被驳回等情形。申请人需要在申请时说明关联案件的申请号、状态等相关情况。
4.撤三申请的建议
总结来说,现在商标撤三申请的门槛提高了,难度大了,成本也高了。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前应该先进行初步的调查,如果发现很明显的商标使用痕迹或者依据调查证据判断大概率商标在使用,不建议提出撤三申请。
撤三的新要求仍存在模糊之处,实际操作中也会遇到很多问题。例如外国注册人的经营和存续状况并非能够轻易获取,网络搜索到的商标使用情况可能并不是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哪种情况应该进行实地调查等并不明确。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初步调查报告如果不满足要求,商标局会下发补正通知,所以一开始无法制作合格的调查报告也不必担心,申请人有机会在收到补正通知后进行修改和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