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尼斯协定》缔约方,采用《尼斯分类》,同时商标局还使用以其为基础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审查员对商品、服务名称的要求较严格,申请人宜依照这两套分类指定项目,以减少补正。以下结合实务提出建议。
中国自2012年1月1日起使用《尼斯分类》第十版。
一、一标一类
中国采用一件商标一类申请制度。一件申请只能涵盖一个类别,商标拟用于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时,应分别提出申请。
二、选择具体项目,而非类似群标题
《区分表》每个类别附有注释,并划分为不同类似群。注释和类似群标题不能直接作为指定商品或服务,应选择带有六位数字编号的具体项目。
例如,2907类似群中的“奶及乳制品”是标题,不能作为具体项目;“豆奶(牛奶替代品)”的编号为290163,可以指定。
三、中文翻译应准确、清楚
翻译应准确、简明、清楚,专业术语应尽量符合中国惯用表达。分类中已有规范名称的,应优先采用。过长的修饰语可能使名称不规范或不够具体。
可以考虑用范围较广的规范名称替代,例如将不规范的“足球训练服”改为“服装”。有时则需要更具体的名称,例如将过于宽泛的“提供食物和饮料的服务”改为“餐馆、酒吧、茶馆”。
四、合理利用十项以内的费用额度
指定商品或服务不超过十项时,官方费用相同。即使申请人实际经营的项目少于十项,也可考虑指定十项,并使其覆盖适当而尽可能广的范围,从而充分利用费用并扩大保护范围。超过十项的,每增加一项加收约16美元的官费。
五、项目较多时考虑范围更广的名称
项目本身具体、规范,但超过十项时,可以考虑采用范围更广的名称,节约成本并扩大保护。例如,可用“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替代汽车、摩托车、自行车、飞机等具体名称。
六、不得超出优先权申请范围
要求优先权时,中国申请的商品和服务不能超出优先权申请的范围。因此,不规范项目只能通过限缩或进一步具体化予以修改。
七、找不到合适的规范名称时
申请人可以先按自行表述的名称提交申请,收到审查意见后再作修改。可能有多次补正机会,也可以提交商品或服务的说明材料或图片,供审查员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