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驰名商标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生产相关商品或提供相关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的销售者和其他相关人员。
二、认定途径
实践中的认定途径分为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
1. 行政认定
行政认定包括以下三种途径,当事人均须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材料。
(1)在商标局的异议程序中提出。当事人认为他人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的,可以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的证据。
(2)在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争议程序中提出。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第13条的,可以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自己商标驰名的证据。
(3)在商标管理程序中提出。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第13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的证据。
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同样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 司法认定
商标所有人可在涉及第13条的商标侵权诉讼,或者涉及企业名称、域名的商标争议案件中,请求中国法院认定其商标驰名。
三、认定时考虑的因素
认定应结合具体案情考虑以下因素,但并不要求全部同时满足: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商标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
(5)证明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四、证明驰名的证据材料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合同、发票、交货凭证、银行付款凭证及进出口凭证。
(2)销售地域范围、销售网络、销售渠道及方式等材料。
(3)与商标有关的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杂志、网络及户外广告,媒体评论和其他宣传材料。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参加展览会、博览会的相关材料。
(5)商标首次使用和持续使用的材料。
(6)在中国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的商标注册证明。
(7)行政或司法机关将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以及商标遭受侵权或假冒的情况。
(8)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商标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9)有公信力的权威机构或行业协会出具的销售额、利润和税收、产量、广告等统计及排名。
(10)与该商标有关的获奖情况。
(11)其他能够证明商标知名度的材料。
上述证据原则上应形成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