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适用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商标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文所称抢注,主要指后一种情形。

近年来,中国的商标抢注问题日益突出。有些在先使用人未及时注册,也未在发现抢注后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品牌落入他人之手,或者需要付出很高代价才能收回。遇到抢注,应及时分析具体情况,灵活、综合地采取措施。以下介绍六种路径。

一、立即提出新的商标申请

发现商标被抢注后,应尽快提交自己的注册申请。虽然该申请可能因在先抢注而遭驳回,但如果在注册或复审程序期间成功撤销抢注商标,仍有机会排除障碍。同时,及早申请也有助于防止第三人再次抢先注册。

二、通过商标行政机关寻求救济

如果抢注商标仍在公告期,应立即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如果商标已经注册但尚未满五年,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有关注册。对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限制。

行政救济中,证明在先商标通过使用取得一定影响,以及抢注人存在恶意的证据非常重要。许多案件因证据不足而未能成功。

三、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争议

如果错过上述行政救济期限,可以结合《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考虑民事诉讼途径。

行政和司法救济均属事后补救,通常周期较长,对一定影响和恶意的证明要求较高,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应认真评估证据和可行性。

四、协商转让或者共存

部分抢注人主要为了获取高额转让费,尤其是某些个人、个体经营者,或者经营范围与指定商品、服务相差很大的申请人。在先使用人可以尝试协商转让,也可以通过共存安排取得一定使用空间。

五、考虑更换商标

综合既有使用情况、证据状况和对抢注人的判断,如果前述救济或协商难以实施,或成本超出承受能力,可以考虑采用新商标。

异议、异议复审等程序可以为品牌调整争取准备时间,但应结合具体案件安排。

六、基于连续不使用申请撤销

不少抢注人并无实际使用意图。在先使用人可以持续关注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如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可以依法提出撤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