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同意书是由在先商标权利人签署的书面文件,表示同意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和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美国和英国等国家的知识产权主管机关认可这种文件的作用。
中国《商标法》没有对同意书作出明确规定,但商标评审委员会在驳回复审实践中采取较为务实的态度,原则上承认其效力。在一些案件中,商标评审委员会考虑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同意书后,认定两商标共存不会造成公众混淆,从而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不过,同意书并非在所有案件中都会被接受,仍须符合相应条件。它能否用于特定复审案件,以及能否彻底解决冲突,均应结合事实判断。
一、同意书的主要内容
同意书应明确在先权利人与在后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双方商标号码,同意覆盖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以及同意在后商标注册并使用的意思表示。仅同意注册而不涉及使用,可能不足以满足需要。文件应由在先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
二、公证、认证与翻译
在先权利人为外国公司的,签署或者盖章后的同意书应由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中国使领馆认证,再将原件和完整中文译文提交。引证商标权利人为中国公司的,同意书也应办理公证。
三、提交时间
依照评审规则,补充证据通常应在提出复审申请后三个月内提交;基于期限届满后出现的新事实形成的证据,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可以适用例外。
实践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可能给予申请人与在先权利人协商、准备同意书的时间。原刊介绍,在进入实体审查前提交的同意书通常仍有被接受的机会,准备时间可能增加约五至六个月。是否接受应结合具体案件及程序要求判断。这里的五至六个月是原文对实务处理时间的观察,并非另行规定的法定延长期限。
四、适用条件
如果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同或者高度近似,即使提交同意书,仍可能无法获准注册。两商标存在足够区别、共存不会造成公众混淆时,同意书才更可能被接受。
五、取得同意书的可能性及风险
引证商标权利人不一定愿意签署同意书。如果双方的商品或服务、销售区域和消费者群体有所不同,竞争不明显,在先权利人可能愿意同意。
如果双方分别在不同国家或者不同商品、服务上享有在先权利,也可能基于互利安排,相互出具同意书。
协商本身也有风险:它可能使在先权利人注意到申请人的商标,并采取维权行动;取得同意可能需要较高费用;商标共存还可能削弱显著性和品牌影响力。这些因素都应审慎权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