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30日,中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通过,并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包括简化商标申请程序、重构异议程序、打击恶意注册、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加大侵权处罚力度及强化商标代理机构管理等内容。其中,异议制度的变化具有根本性,商标申请人尤其需要关注。
一、限定异议申请人的资格及异议理由
修改前,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任何人均可依据法定理由提出异议。较宽泛的主体资格规定助长了恶意异议,既损害权利人利益,也浪费行政和司法审查资源。
修改后,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以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提出异议,即相对理由异议;任何人均可依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提出异议,即绝对理由异议。新法因此对不同异议理由所对应的异议人资格作出了区分。
提出相对理由异议的申请人,需要提交主体资格证明,例如企业登记证明,以及能够证明其属于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材料,并说明所依据的法定理由。上述要求有望减少恶意异议,提高异议答辩的效率。
二、简化异议程序
修改前,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即商标申请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均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复审裁定不服,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修改后,商标局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的,直接作出准予注册决定。异议人不能再申请异议复审,但可以在商标注册后,依据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因异议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商标申请人仍可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不应拒绝注册的,商标进入注册程序,异议人不能再循原异议复审诉讼路径对准予注册决定提起诉讼。商标评审委员会维持不予注册决定的,商标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对不予注册决定,商标申请人保留复审和诉讼两条救济途径;异议未获支持的异议人,则须在注册后转向独立的无效宣告程序。异议人应充分利用首次异议程序,尽可能提出有力的理由和证据,争取在注册前阻止争议商标获准注册。
三、缩短审理期限
原文发表时,商标异议审理通常需要三年以上。新法要求商标局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申请人对不予注册决定申请复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同样可以延长六个月。
期限的明确有望大幅缩短注册周期。原文同时预期,补充材料和答辩的实际安排也会更加紧凑,但当时有关具体期限尚未明确。因此,异议人和商标申请人均应做好及时应对的准备。
四、增设中止审理程序
商标申请人对异议程序中的不予注册决定申请复审时,如果相关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结果为依据,新法允许商标评审委员会中止审理。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审理。例如,商标申请人针对引证在先商标提起撤销程序,可能成为申请中止审理的依据。
明确中止程序,有助于协调相关案件,并为双方处理基础权利争议提供时间。当事人可结合案件情况,适当利用这一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