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本文梳理与商标申请人办事便利有关的主要变化。
一、明确声音商标申请要求
申请人应在申请书中声明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说明使用方式,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并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可以用五线谱或简谱描述的,应同时附文字说明;不能用五线谱或简谱描述的,应以文字描述。商标描述应与声音样本一致。
二、明确数据电文及提交、送达日期
2013年商标法允许以书面或数据电文提交申请。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数据电文是通过互联网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文件。
当事人以电子方式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以进入相应电子系统的日期为提交日期。以电子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文件,自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
三、明确商标申请分割程序
2013年商标法引入一标多类申请制度。实施条例据此规定:商标局对部分指定商品驳回申请时,申请人可以将初步审定的部分分割成另一件申请,保留原申请日期。
四、明确非邮政快递提交文件的日期
旧法及旧条例未明确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提交文件的日期。新条例规定,除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日期外,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通过非邮政快递提交文件、材料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提交日。商标注册申请日则以商标局实际收到申请的日期为准。
五、完善异议程序
为配合新法的异议制度,实施条例增加受理异议申请的要求和不予受理情形,并明确不予注册决定可以针对部分商品。
对于在法定期限届满后提交的新证据,如果该证据在期满后形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及时提交,商标局可在交对方当事人质证后采信。
六、调整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要求
旧条例要求许可人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合同副本备案。新条例将“许可合同备案”改为“许可备案”,不再要求提交合同本身;三个月期限也改为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提交有关备案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