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商标法律法规,外国个人或企业在中国办理商标事务,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中国商标代理机构;没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则必须委托依法设立的中国商标代理机构。

关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外国当事人尤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代理机构资格

代理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在中国商标局备案,并处于有效状态。

二、委托书

委托代理机构时,应向主管机关提交外国个人或企业签署的委托书。不同商标事务适用不同委托书格式。

在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办理事务,主要有两类官方委托书格式。一类用于商标局事务,包括注册申请、转让、变更、续展、异议、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等;另一类用于商标评审事务,包括驳回复审、异议复审、无效宣告、撤销决定复审等。提出异议应提交委托书原件,其他事项可提交复印件。

法院诉讼中的委托书没有统一官方格式,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作,但须办理公证、认证。

三、同一商标可以由多个机构分别代理

不同于一件专利由一家机构代理,同一商标可以同时由多家代理机构办理不同事项。各机构的具体权限由所提交的委托书确定。

例如,注册申请由A机构提出,申请人名称、地址变更由B机构办理,驳回复审由C机构办理。不同程序的官方文件分别送达对应机构:变更文件送达B,复审文件送达C;注册证仍送达A,除非申请人另行提出变更代理机构的专门请求。

同一商标使用不同代理机构时,申请人应保持与各机构联系,确保安全接收文件。也可考虑在同一时期统一委托一家机构。

四、部分程序允许中途变更代理机构

并非所有事项都可以在程序中途变更代理机构。注册申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异议、异议复审、驳回复审、无效宣告等程序允许变更;申请人名称或地址变更、转让、续展、注销等程序则不允许中途变更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