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7日公布的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仅针对实用新型出具检索报告的制度,改为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2010年1月9日公布的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又在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中作出具体规定。
专利权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由此逐渐进入公众视野。但该程序是专利制度中独立于其他程序的可选程序,使用者未必熟悉。本文采用问答形式梳理相关问题。
问:
一、什么是专利权评价报告?
答:
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分析,判断其是否符合授权条件而作出的报告。只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评价报告,才具有用于对抗专利侵权诉讼中止的作用。
问:
二、哪些专利可以请求评价报告?
答:
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按优先权日)为2009年10月1日或之后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评价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对发明专利出具此类报告。
问:
三、谁有资格提出请求?
答:
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请求。专利权人有多人的,可以由部分权利人提出。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就有关专利向法院起诉或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侵权纠纷的人,例如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以及经专利权人授权享有起诉权的普通实施许可被许可人。
问:
四、何时可以提出请求?
答:
只能在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提出。已经被全部宣告无效的专利,不能再请求评价报告。
问:
五、请求费用是多少?
答:
请求人应缴纳评价报告请求费人民币2,400元,并自提交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未缴或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问:
六、多久可以取得报告?
答: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自收到请求书及请求费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报告。考虑到中国侵权诉讼一审的一般审限为六个月,及时出具评价报告具有实际必要性。
问:
七、报告主要审查什么?
答:
对实用新型,评价内容与无效宣告程序所涉及的要求基本相同,但不审查保密审查规定;对外观设计,评价所涉及的规定与无效宣告程序相同。
问:
八、对报告有异议怎么办?
答:
报告作出过程中,请求人不能就评价内容陈述意见。但收到报告后两个月内,可以提出更正请求,不能修改专利文件。通常只有一次请求更正的机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更正请求后,可由三人复核组开展复核,根据结果作出“无需更正”或“需要更正”的结论。评价报告不属于行政决定,不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提出异议。
问:
九、同一专利可以请求多份评价报告吗?
答:
即使不同请求人分别提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同一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也仅作出一份评价报告。报告作出后向公众开放,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查阅或复制。
问:
十、评价报告有哪些用途?
答:
(1)侵权纠纷中,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提供评价报告,作为审理证据。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法院要求的评价报告,法院可以中止诉讼或令其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原告提交的评价报告没有发现专利存在无效理由的,即使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法院也可以不中止诉讼。
(2)专利权人可以在提起侵权诉讼前取得评价报告,评估胜诉机会,并根据报告结论制定诉讼策略;在诉讼中也可以主动向法院提交。
(3)在专利交易中,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可以要求提供评价报告,以了解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权利的稳定性,降低交易风险,并为专利质押、资产评估及融资提供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