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同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国家名称包括全称、简称及缩写。

二、审查标准

商标的文字与外国国家名称完全相同,视为与国名相同;商标包含外国国家名称,或文字与国名相似,视为与国名近似。例如,旅行包上的“FRANCE及图”与法国国名相同;卷烟滤嘴上的“CANADA LIGHT”包含加拿大国名,属于近似情形。

下列六种情况可以作为例外。

1. 已经有关国家政府同意。申请人应向商标局提交书面同意文件;商标已在该国注册的,注册证可视为政府同意文件。

2. 商标具有其他明确含义,且不会误导公众。例如,鞋、服装上的“Frank”虽然与“France”近似,但也有“坦率”或人名等含义。

3. 商标与国家旧称近似。例如,“花旗”是中国对美国的旧称,用在服装上可以适用例外;但用于人参,可能误导公众对商品产地的认识,不能获准。

4. 商标由两个或多个国家名称的简称组成,且不会误导商品来源。例如,照明器具上的“中法及图”由中国、法国的简称组成;但同类“中法”标志用于葡萄酒,可能导致产地误认,不能获准。

5. 商标虽含与外国国名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整体是申请人名称。例如,申请人为DEUTSCHE BANK,在金融服务上使用该名称。

6. 国名与商标其他显著部分相互独立,且仅表示申请人真实所属国家。例如,巧克力上的“TRUFFETTES de FRANCE及图”。

三、申请建议

如果商标含有国名,例如“Japan”,建议先在日本申请注册,再向中国提出申请,并提交日本注册证,作为有关政府同意的证明。

如果先在中国申请并被商标局驳回,应及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以维持申请,同时尽快在日本申请。取得日本注册证后,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补交。

日本注册证的复印件可以接受,无须公证或认证。

FRANCE
FRANCE
Frank
Frank
花旗 — clothing / 服装
花旗 — clothing / 服装
花旗 — ginseng / 人参
花旗 — ginseng / 人参
中法 — lighting / 照明器具
中法 — lighting / 照明器具
中法 — wine / 葡萄酒
中法 — wine / 葡萄酒
TRUFFETTES de FRANCE — chocolate / 巧克力
TRUFFETTES de FRANCE — chocolate / 巧克力